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和汛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属有关企业:
     夏季高温和汛期即将来临,高温、雷电、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期。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温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由于高温、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目前正值夏季,高温和雷电、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不仅易引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自燃自爆,而且会因气候环境不良导致操作人员情绪不稳定而引起误操作或设施、设备异常等而引发事故。各地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季节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树立防高温、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早预防。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同时,结合本地自然灾害的特点,全面分析和评估针对可能由高温、雷雨、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内部安全管理薄弱和安全投入不足的企业应重点监控,制定落实应对各类灾害的方案和措施,严防死守,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强降雨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19号)要求,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对本地区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督促有关企业组织技术骨干或邀请有关专家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方案。要着眼于班组、着力于操作岗位、着重于当班员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要开展以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岗位职责等应知应会为基础,以工艺技术、装置设备、自控连锁等为本质,以防止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遇水受潮、防高温高热、防火灾爆炸、防雷击、防触电、防中暑、防中毒、防洪灾等事故和灾害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检维修和外来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隐患排查要建立档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任、时限、经费和预案“五落实”,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适时进行督查,对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必要时停产整改。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储存仓库的防火、防雷、防潮、防盗和安全管理规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企业严格落实24小时安全保卫和监控、流向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安全。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力度,坚决杜绝非法生产。
    三、加强应急演练,切实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要督促有关企业结合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重点防范岗位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救援意识,掌握防控措施,增强企业预防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熟练运用应急器材处置各类事故的能力。要加强事故应急组织、人员、器材装备等物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应急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应急器材装备并保证完整好用。对演练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总结和修订预案,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可行。要对重点防范部位、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加强值守,完善应急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高温和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保证通讯和信息畅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要求,与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工作联系,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和企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气象变化情况,通知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督促企业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高温汛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抄送:市委办、市政办、市经委